一、严禁利用公安职权贪赃枉法、徇私舞弊;
二、严禁刑讯逼供、非法拘禁、滥用枪支警械;
三、严禁利用“保外就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放纵犯罪嫌疑人;
四、严禁超期羁押和对证人使用任何强制措施;
五、严禁乱罚款、乱摊派、乱收费和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物。
(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