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对报案、办事、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态度;
二、不准故意刁难、欺压、打骂群众;
三、不准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甚至敲诈勒索钱物;
四、不准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共娱乐场所或充当非法活动的保护伞;
五、不准利用公安职权搞创收。
(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