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接受案件当事人请吃喝、送钱物;
二、绝对禁止对告诉求助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推诿等官老爷态度;
三、绝对禁止政法干警打人、骂人、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行为;
四、绝对禁止政法干警参与经营娱乐场所或为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保护。
(199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