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本市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机制,明确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应急职责,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法制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尽可能减轻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社会影响,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宁波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本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处置、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基本原则。强化抢救意识和大局观念,统一指挥,明确分工,各尽其责,协同作战,保证救援工作高效、快速有序。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涉及交通事故带来的道路通行应急处置工作,按道路分流应急预案相应规定执行。涉及有关事故调查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2 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市人民政府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总指挥现场任命或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2.1.1 组成人员及单位
应急总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领导担任。
副总指挥:由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及市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经委、市城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消防支队、市交警支队、铁路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交通事故发生地县(市)区公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2.1.2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1)发布启动和解除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命令;
(2)按照《预案》程序,组织协调并指挥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
(3)根据交通事故发生情况,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
(4)随时掌握《预案》实施情况,并对《预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5)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并负责督促事故单位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向公众、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 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
2.2.1现场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现场指挥部成员。在指挥长未到达现场前,由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暂时履行指挥长的职责。
2.2.2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指挥、协调交通事故现场的应急救援工作;
(2)及时向重特大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汇报现场人员伤亡及伤员抢救工作进展情况;
(3)划定交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它强制性措施;
(4)迅速控制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并对交通事故中危险化学品造成的泄漏危害进行检验、监测,确定危险化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5)组织营救受害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6)提出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建议。
2.3 交通事故现场救援分工,成立八个专业组
2.3.1 抢险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环保局、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3.2 技术指导组:市安监局牵头,市安全专家组、环保部门、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2.3.3 现场警戒组: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等部门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2.3.4 医疗救护组:市卫生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2.3.5 后勤保障组:市经委牵头,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当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2.3.6 善后处理组:市民政局牵头,社保、工会、保监、当地政府、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2.3.7 信息新闻组:市委宣传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当地政府、新闻单位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报告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2.3.8 事故调查组:市公安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交警支队等部门参加,协助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会同抢险组、技术指导组制定防止事故扩大的安全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2.4 指挥部各部门职责
(1)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组织协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程度,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新闻的发布。
(2)市委宣传部: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道路交通事故新闻的报道;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市公安局:负责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间的通信联络畅通,负责控制事故现场秩序,现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交通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控制险情,以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市安监局:负责重特大交通事故涉及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开展应急处置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参与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5)市卫生局: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应急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提供伤亡人员情况,组织调集医疗专家参与会诊急救。
(6)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对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应急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对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负责调查因重特大交通事故引起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市交通局:分别负责组织公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
(8)市质监局:负责提出槽罐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涉及压力容器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9)市保监局:负责协助公安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后果调查,并负责落实依法应由保险公司支付的伤者抢救费用。
(10)市经委: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1)市城管局:协助公安部门维护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消除塌方、断桥等原因引起的道路交通中断因素,确保道路交通畅通,并负责相关公共区域弃物的清洁与清理。
(12)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会同事故发生地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3)市财政局:负责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相关演练经费保障。
(15)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助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它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需要,在市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3 预警预防机制 3.l 预警预防信息 3.1.1 各级政府应当做好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收集、处置工作。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县级以上政府应按规定向市政府报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 3.1.2 对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当地政府要发出危险警示,加大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力度和对不安全因素的治理力度,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道路运输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做好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全力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3.2.2道路沿线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预警预防机制,加强对基层和各有关部门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严格驾驶人培训、考试和车辆检验,加强路面行车秩序管理,加大对交通违法的处罚力度,监督道路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机动车的生产、改装,积极改造道路危险路段。采取多种形式深入道路沿线、乡村、企事业单位、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3.3 预警预防支持系统 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本地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加强组织建设,不断提高预防、应急处置能力。
4 应急启动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以属地应急启动为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4.l 分级启动程序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后,根据《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害应急预案》确定的事故灾难等级,分级启动相应预案。达到本预案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的,启动本预案的同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4.1.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启动本应急预案: (1) 达到Ⅲ级启动标准的事故; (2) 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大范围泄露、爆炸、燃烧的,事故发生地无力控制事态,需要支援的; (3) 发生IV级响应标准事故,事故发生地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足,无力控制事态,需要支援的。 4.1.2 启动预案后,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响应: (1) 市府办公厅接到市公安局启动预案建议后,应立即报告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接到指挥部启动本预案的指令后,立即通知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并根据具体情况通知有关专家参加; (2) 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各应急协调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进展情况; (3) 市政府有关部门接到应急总指挥或副总指挥的指令后,其工作状态由日常管理变为应急状态管理,并按其应急职责立即开展工作,直至事故灾难消除为止; (4) 根据专家和各应急工作组的建议,应急指挥部确定事故救援的支援和协调方案; (5) 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 (6) 协调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的支援请求; (7) 超出本级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请求上级启动相应预案。 4.2 信息报送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立即按特别规定逐级上报信息。 4.3 通信 以公安机关各级指挥中心专线电话、专用网络为主要通信方式,各级值班电话为辅助通信方式。 事故发生后,按公安机关应急通讯要求,设置事故现场指挥电话和图像传输设备,确定现场联系方式,确保应急指挥联络的畅通。 4.4 指挥和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与事故发生地政府及公安、交通、卫生、环保、安监、保监等部门联动,启动应急预案,建立事故现场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指挥和决策。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情况,提出事故现场控制行动原则和要求;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事故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有关救援力量实施增援行动;协调有关伤员的医疗救助和医疗移送;协调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4.5 紧急处置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需要启动本预案时,各级应急指挥部分别按权限组织处置,根据事故具体情况、等级和实际需要调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等应急队伍对现场施行保护、警戒和抢救,集结专用设备、器械、物资、药品等,落实处置措施。 4.6 现场施救 公安消防部队应急队伍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泄漏事故,进行侦检监测,确定危险品种类泄漏扩散范围,会同有关专家制定和实施排险方案。遇有车辆坠河事故,由地方政府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打捞。 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在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之前,应当按照救护操作规范,对伤情危急的伤员进行止血、包扎等紧急处置。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应急队伍应当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征用过往车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决定,负责在道路上设立警戒区,实施交通管制,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疏散警戒区内的车辆和人员;在警戒区外围交通要道和交叉路口设立标志,组织交通分流;清理通道,维护交通秩序,保障参加排险、救援车辆、设备顺利进入现场。 4.7 救护和医疗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各级政府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请求,及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医疗专家、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4.8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发生载运危险品车辆泄漏事故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事故现场警戒线,进入现场人员需穿着防护服,佩戴安全防护用具。 4.9 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的实际情况,事故现场指挥部负责决定实施交通管制,指挥疏散现场人员,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10 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损失评估 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10人至29人的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参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一次死亡5人至9人的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次死亡3人至4人的交通事故由县级政府派出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勘查现场、调查取证、分析事故原因、依法控制肇事者,依据有关标准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 4.11 新闻报道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新闻报道,由应急指挥部确定新闻发言人,按照国家有关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的有关发布原则、内容、规范性格式,审查、确定发布方式和时机,向社会和媒体通报有关情况。 4.12 应急结束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道路交通恢复正常秩序,受伤人员得到妥善医治,应视为应急结束。由应急指挥部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理 5.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对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置,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进行。 5.2 保险、社会救助基金 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机构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要及时赶赴事故现场,及时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开展应急救援人员现场保险和伤亡人员及财产保险的理赔工作。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建立集语音、图像、数据传输系统于一体的质量高、技术先进、实用稳定而又封闭独立的网络化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语音、数据、图像等信息的传送、应急指挥通信的畅通。在通讯不便的地方,架设通讯设备,保障现场指挥部与应急成员单位的通讯联络。 6.2 救援装备和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以及医疗救护等有关部门根据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建设规划,协调、检查、促进应急救援队伍培训,不断提高战斗力,保证应急状态的调用。 县级政府根据本地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确定机构、人员;明确事故应急设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同时制定管理办法。 6.3 交通运输保障 启动应急预案期间,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实施交通管制,道路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调动道路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的交通运输。 6.4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根据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情况,调配医疗卫生机构,调集医疗急救人员,保证受伤人员抢救工作。 6.5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安排足够的警力做好应急期间有关场所的治安保卫工作,组织巡逻查控,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警戒区,协助抢救伤者、疏散危险区的人员迅速撤至安全地带,配合政府利用通告、广播等形式将事故有关情况及处置措施向群众通报,稳定群众情绪,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 6.6 环境保障 载运危险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危险品泄露的,环保部门进行环境监测。 7 宣传、培训和演习 7.1 公众信息交流 我市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的常识和办法。 7.2 培训 交通、农业(农机)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中,应当设置急救援培训的内容。 7.3 演习 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消防、医疗急救部门,每年要按应急救援要求,组织一次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8.1.1 I级启动标准:事故后果已经30人以上死亡、已经或可能导致100人以上中毒或者重伤的。 8.1.2 Ⅱ级启动标准:事故后果已经10-29人死亡、已经或即将导致60至100人中毒或者重伤的。 8.1.3 Ⅲ级启动标准:事故后果已经5-9人死亡、已经或即将导致30至60人中毒或者重伤的。 8.1.4 IV级启动标准:事故后果已经3-5人死亡、已经或即将导致30人以下中毒或者重伤的。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管理与实施。经市政府批准后,送市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管理权限履行职责,制定相应预案和保障计划。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预案的要求履行各自职责。 根据应急救援法律、法规的修改、部门职责的变化以及应急过程出现的新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实施本应急预案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因公殉职的人员,按有关程序呈报追认为烈士。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8.4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市公安局负责制定和解释。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