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10日凌晨3时许,桥城的百姓正沉浸在新春的气氛中,一场冲天大火在浒山街道姓胡塘路87号胡某某家中蹿起。火灾过后,不仅胡某某家58.74平方米的房屋、洗衣机冰箱等家具一烧而光,胡家的邻居家47.21平方米的房屋也被烧毁,而且租用胡某某家存放红木家具的象山人倪某损失更是惨重:其存放该处的红木家具被全部烧毁。火灾过后,倪某到慈溪市消防大队报案,要求出具火灾原因证明,并到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要求理赔。 火起蹊跷,慈溪市公安机关、消防部门经过缜密侦查,最终确认此次火灾系人为纵火,纵火人不是别人,正是巨额保险的投保人倪某。倪某为骗取保险款,采用打火机点火手段,将自己存放在胡某某处已向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投保价值人民币96.3万元的红木家具全部烧毁,大火还殃及胡某及邻居。倪某纵火查实之后,其向保险公司索赔被拒付,倪某本人亦因涉嫌放火罪、保险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倪某又被查实有赌博罪,2008年6月18日经慈溪市人民法院判决,倪某三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二千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工厂、矿场、油田、港口、河流、水源、仓库、住宅、森林、农场、谷场、牧场、重要管道、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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