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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浙禁毒字[2008]6号
 

各市、县(市、区)禁毒委:
    最近各地在贯彻实施《禁毒法》过程中又提出一些具体问题,经认真研究,予以解答。现将《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二)》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实际工作中参照。如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的,应当以上级规定为准。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
                                                                   二OO八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二)

    一、《禁毒法》实施后仍在执行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的人员,解除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后,由哪里的公安机关作出社区康复决定?

答: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禁毒[2008]346号)规定,对在2O08年6月1日前被决定强制戒毒尚未执行期满的,继续执行强制戒毒剩余的期限;戒毒期满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并可以根据《禁毒法》的规定,责令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据此精神,执行场所应在解除强制戒毒前15天通知原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强制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对劳教戒毒期满出所人员,执行场所应在解除劳教戒毒前15天通知其户籍地或固定居住地公安机关,户籍地或固定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判刑的吸毒成瘾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判刑不满一年(实刑)的吸毒成瘾人员,同时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案件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的时间,计入强制隔离戒毒时间;刑事强制措施解除或刑满释放后,可将其投送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剩余期限的强制隔离戒毒。对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依照《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浙禁毒字[2008]4号)第35条规定执行。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不满三年(实刑)刑满释放的吸毒成瘾人员,户籍地或固定居住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的吸毒成瘾人员,符合强制隔离戒毒条件的,由案件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直接投送到强制隔离戒毒场所执行;符合社区戒毒条件的,案件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

    三、对正在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未纳入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人员,如何处理?

答:对正在接受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尚未纳入社区戒毒或社区康复的人员,可以将其纳入社区康复,由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对其中未曾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或采取其他戒毒措施的人员,在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前的吸毒行为,可依照《禁毒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不予处罚。鼓励吸毒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进行登记,或者自行戒除毒瘾。但对其在参加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期间被发现吸食、注射毒品的,应当依照《禁毒法》规定予以强制隔离戒毒。

    四、社区戒毒(康复)担保人的条件及如何履行担保义务?

答:《关于贯彻<禁毒法>若干问题解答》(浙禁毒字[2008]4号)第8条规定,对初次查获在本地无固定居所的外省(市、县)籍吸毒成瘾人员,应责令其在户籍地或戒毒康复场所接受社区戒毒,户籍地乡镇、街道戒毒工作机构或者戒毒康复场所应当依法予以接纳。戒毒人员不愿回原籍,而愿意留在本地接受社区戒毒的,只要其在本地有担保人担保,应当予以允许。

此规定提及的担保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一)必须是与本案无牵连的;(二)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或者剥夺;(三)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四)有行为责任能力履行担保义务。符合上述条件的下列人员可以担任担保人:(一)戒毒人员的近亲属;(二)戒毒人员所在单位或部门负责人;(三)社区戒毒(康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干部;(四)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其他公民。

担保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一)保证戒毒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区戒毒协议和社区戒毒人员守则;(二)积极主动协助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开展社区戒毒工作;(三)监督戒毒人员日常言行并对其进行帮助教育,对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四)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吸毒检测、告诫等相关工作。担保人如不履行义务,致使戒毒人员逃避社区戒毒的,将取消其担保资格,并依法处置戒毒人员。

    五、部分被查获的外地籍吸毒人员,作出社区戒毒决定后,查获地与执行地为不同县(市、区)的“戒毒管束率”如何统计?

答:部分被查获的外地籍吸毒人员,对其作出责令接受社区戒毒决定地与社区戒毒执行地为不同县(市、区)的,查获地可以根据查获时间在当季度考核中作为“戒毒管束率”统计;执行地可以根据实际执行社区戒毒的时间(即在控时间)作为“戒毒管束率”统计。

 
主题词:贯彻 《禁毒法》 若干问题 解答
发布机构: 浙江省禁毒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08-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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